逼停被害人车辆后持刀追砍两男子犯故意伤
2021-4-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两名男子逼停被害人车辆后,持刀追砍对方,将对方砍成重伤。近日,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杜某、郑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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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郑某等人发现了与其之前有过节的高某,遂乘车一路追赶高某的车辆,并将其逼停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丽秋玻璃厂展厅附近。杜某、郑某等人携砍刀从车上冲下来,高某见此情形,在下车时也携带了一把匕首。见高某下车,杜某和郑某持砍刀一路紧紧追砍高某。
在逃跑过程中,高某用手中匕首向后乱刺进行抵挡,将被告人杜某胸部捅致轻伤,将被告人郑某捅致胸部重伤。在逃跑到绿化带处时高某摔倒在地,被告人杜某等人继续用刀砍高某,致高某后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十几处砍伤。
经诊断系失血性休克,右小腿下段不全离断,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左耾骨内踝开放性骨折、左尺神经不全损伤,右桡神经不全损伤,右前臂伸肌腱完全断裂,全身多发皮肤裂伤。通俗讲就是高某手脚筋几乎被砍断,经鉴定为重伤,且伤残等级为八级附九级伤残。案发后,杜某、郑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
案发后,2名被告人在第一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虽然2名被告人在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能够主动到案,但是直到庭审都没有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证人、被害人以及鉴定意见等反映出的案件事实不符,故此2人均没有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而被害人虽然在案发时也造成了2名被告人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的后果,但经查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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