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爬桥面被脱落护栏砸伤,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2021-11-1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导致出现伤人伤车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如果因自身行为导致建筑物脱落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这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行人被脱落桥柱砸伤致九级伤残
杨某在饭后散步时,途经由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养护的一座桥梁,便想着爬到河岸边看朋友陈某钓鱼。当他踏上桥梁石柱的墩子,用手扶着柱子向里跨时,大桥栏杆突然发生断裂,砸到了杨某的手臂。
事故发生后,医院救治,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5元。杨某认为,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桥梁的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杨某诉请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7元。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出现大片血迹的地方离柱子距离较远,无法证明原告受伤与被告养护之间有因果关系。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二法院认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01关于杨某是否系被桥柱子砸伤的问题
本案中,杨某向法院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且申请了证人陈某到庭作证,结合照片、病例、入院记录、报警记录及证人陈某的证言等,法院对杨某主张的其系被桥柱子砸伤的事实,予以认定。
某工程有限公司虽辩称,桥柱子离血迹有一段距离,不应砸到杨某,根据现场的照片反映出,在无其他外力的情况下,只有柱子砸到杨某,杨某才会在桥柱一侧发生“右前臂开放性外伤、右挠骨骨干骨折、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等严重伤害。
02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责任问题
作为桥梁的管理者,应认真巡查其管理范围内的桥梁,防止桥梁的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而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仔细观察桥柱子的情况,审慎处理自己的行为,而其无视栏杆及标识,仍攀扶桥柱进入湿地保护区,致使该桥柱脱落砸伤自己,其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杨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应减轻某工程有限公司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上矩形被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8元。
三典型意义
(1)此案系普通群众在攀扶桥面的石柱前往河边绿化带时被石柱砸伤的案例。本案的审理,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具有警示作用,对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加强自身管理,亦具有教育作用。
(2)此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前,是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对应于刚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四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孙晋辉现实生活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遭受损失,此时上述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系侵权人,受害人应积极查找上述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上述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对受害人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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