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智汇又是一年开学季校园伤害莫忽
2016-10-1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又是一年开学季,有人欢呼雀跃
有人痛哭流涕
有人奋笔疾书……
无论孩子们以哪一种状态入学,作为家长,我们的共同目标只有一个: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安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校园伤害是悬在每一位家长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当不幸发生的时候,家长索赔过程中的责任划分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少人对此的认识也存在种种误区。
观点一观点一:只要孩子是在学校受伤,那学校肯定就有责任。
案例: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责任
因课间活动时争抢篮球,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浩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告上法庭,索赔11.7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小浩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四成责任,故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余元。
观点二观点二:没有加害人,学校又没过错,那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学校与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
年10月7日,某小学11岁小学生小天(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中摔倒,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小天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
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学校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在意外损害发生、小天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如让小天自担风险、或者由学校单独承担损害后果,既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学校对小天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观点三观点三:孩子被第三人所伤,只有加害人承担责任,不关学校的事。
案例:学校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鞠某及林某均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年10月15日课外活动期间,鞠某、林某在操场玩耍,当时无老师看管。玩耍过程中,林某致鞠某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鞠某及林某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某在嬉闹期间导致鞠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林某父母应对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鞠某的身体损害发生在上学期间,当时无人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该小学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林某父母对鞠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观点四观点四:我是受害者,那我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
案例:学校与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
小明(化名)系某学校二年级学生。年5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小明在学校规定的午休时间内上厕所,途中路经校园操场时跌倒在地,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后因赔偿问题小明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本案系校园设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校园伤害案件。小明为二年级学生,学校应当对小明的安全履行教育、管理等职责,但学校在庭审过程中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履行了上述职责,故推定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原、被告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和70%的责任。
孩子的安全,是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校园伤害问题不容忽视。
最后,祝孩子们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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