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该谁担责

2021-4-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未成年人公共场所

人身损害涉法问题

★你了解了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活动日渐增多。因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提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职尽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案件及辖区法院审理的部分同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于今天(5月28日)召开主题新闻通报会,并作出提示建议。

案件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年至今,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28件。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5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3件(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4件)。案件涉及车站、宾馆、商场、餐厅、公园、滑雪场、游乐场等多类公共场所。

案件特点

1、六成受害者为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案件中,有17起案件的受害者年龄在八周岁以下,占比61%,部分受害者为三周岁以下幼童。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于危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较弱,易受到伤害。

2、儿童游乐场所为伤害事故多发地点

上述案件中,有13起案件发生在儿童游乐场所,占比46%。多数案件为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游乐项目经营者未及时进行现场巡视及有效管理,未对儿童进行必要指导,引发伤害事故。

3、近九成公共场所管理人被判担责

上述案件中,有25起案件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被判承担责任,占比89%。其中,84%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直接责任,16%的案件中因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4、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

上述案件中,有14起案件系公共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瑕疵使未成年人受到损害,占比50%。比如,游乐设施故障漏电致幼儿受伤,广告牌、灭火器等设置不当导致划伤未成年人等。

5、六成以上案件中受害者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

上述案件中,有18起案件存在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占比64%。在幼童受损害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未随身看护、未制止危险行为等。

6、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受害方多主张高额赔偿

上述案件中,有12起案件经司法鉴定,确定未成年受害人构成伤残,损害结果较为严重,占比43%。受害方在诉讼中往往会提出高额赔偿请求,包括高额的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等。

案发原因

1、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存在隐患

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标准、行业规范或“善良管理人”标准,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致害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比如,游乐设施老旧损坏、未达安全标准或安防设备缺失致未成年人跌落、滑倒;商场超市广告牌、消防设施、地面插座、坡道台阶等设置不当,卷闸门、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伤未成年人。

2、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疏漏

多数场所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比如,提示牌、警示标志缺失;安保人员投入不足,日常巡视监督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危险行为或防范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欠缺,比如,热饮倾洒或疏忽碰撞致伤未成年人;应急处置不到位,发生伤害事故后处理不及时、救助不到位等。

3、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

多数家长在携带未成年人至公共场所活动时,未随身陪同看护,致使未成年人在商场、餐馆、需要家长陪同的游乐设施中独自玩耍或进入危险区域;部分家长安全意识不足,当未成年人在就餐场所等地实施奔跑追赶、点燃酒精玩耍等危险行为时,未能及时制止;部分家长在未成年人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未能给予有效辅助及保护;个别家长将幼童交与邻居或朋友照看,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周,致幼童遭受人身损害。

4、公共场所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

除公共场所本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的情况,比如,其他滑雪者未及时避让撞伤未成年人,游乐场所内其他未成年人推搡碰撞致伤等。个别案件中公共场所监控覆盖范围有限,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未成年受害人仅向发生伤害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

相关建议

1

公共场所管理人

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管理,尽好高度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成年人缺乏对危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游乐园、儿童餐厅、玩具商店等对未成年人更具吸引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好高度注意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比如,应定期检修维护设施设备,清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强化巡视监督,做好人流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救助受伤未成年人;从事体育娱乐等安全风险较高活动的场所,应适当增加专业安保人员和设施投入。

2

监护人

监护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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